居住權如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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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讀者咨詢:妻子早年去世,多年來一直一個人生活。現在85歲了,子女都在國外,一直由一個保姆伺候。保姆身世貧寒,無住房。為了感謝保姆多年的悉心照料,想在自己去世后給她提供一個居所保障,但又怕將房屋留給保姆之后,子女對此心有嫌隙,弄得親人之間不愉快。不知應該怎麼辦?
  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源表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上述讀者如果想在去世后給保姆提供居所保障,隻能通過遺贈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將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保姆。這種產權贈予的方式往往讓子女難以接受,在實踐中可能會有子女反對,容易引起直系親屬之間矛盾。
  而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上述讀者可以在設立遺囑的同時,在遺囑中明確在該房屋上為保姆設立一個居住權,居住權的存續期間以保姆的有生之年為限。
  如此一來,在老人去世之后,子女可以繼續按照遺囑繼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與此同時,子女也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承擔在該房屋上為照顧老人的保姆設立居住權的義務。
  保姆有權憑借包含設立居住權的意思表示的遺囑去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在登記之后,老人的子女需要保証保姆在有生之年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不得予以妨礙。

  山西晚報記者 張磊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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