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義務
公共道路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6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証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
2021年1月11日5時許,韓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某公路上行駛時,撞到路面散落的石頭上,造成韓某某受傷及電動三輪車受損。韓某某受傷當日在醫院住院治療,2021年1月21日出院,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另據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接警証明載明,“經調查附近監控,2021年1月11日凌晨1時許,由西向東行駛的貨車掉落石塊,多方調查未查到貨車。”那麼,因貨車遺撒妨礙通行的石塊造成韓某某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法條解析】
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健康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証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A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公路養護機構,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和車輛行駛的安全是其法定職責。
引起韓某某事故發生的公路上小石頭系貨車上所掉落,雖該貨車未查找到,但因貨車掉落小石頭的路段屬A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養護,如A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不能証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則應當對韓某某因公路存在安全隱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關於責任劃分,韓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清晨視線不好的情況下,應根據不同道路狀況採取必要措施,但其主觀意識疏忽撞到小石頭上,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是引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石頭的遺撒者亦應相應承擔責任,但調查不到石頭遺撒者,A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也應承擔事故相應的責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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