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聽証工作實施細則》亮點解讀

以公開促公正 以聽証促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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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日前,省檢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出台了《山西省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聽証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細化聽証案件的適用范圍,優化聽証程序設置,規范辦理流程。制定《實施細則》是省檢察院“蹚出轉型發展新路、整體工作邁入全國第一方陣”的重要舉措,將有力地推動全省檢察機關聽証工作統一規范開展。
  據悉,2020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組織公開聽証457場次。檢察聽証,是指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証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証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開展檢察聽証,是新時代檢察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公開促公正,以聽証促公信的重要舉措。
  我省《實施細則》有什麼特色呢?我省《實施細則》在聽証具體案件類型的把握,檢察長、部門負責人、承辦檢察官的職權,審批流程,聽証員及其他參加人的確定和邀請,聽証會的籌備、組織、宣傳,檢察院各部門間的協作、分工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權責清晰,規程明確,實操性更強。
  我省《實施細則》也有不少創新和突破。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了哪些案件應當聽証,哪些案件可以聽証﹔二是在省、市兩級檢察院建立聽証員庫,並規定了聽証員隨機抽選與根據案件需要指定選取相結合的選取規則﹔三是設置了簡易聽証程序﹔四是建立了聽証員、人民監督員意見收集與反饋機制。
  哪些案件是應當聽証的呢?最高人民檢察院《聽証工作規定》第四條採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對檢察聽証案件范圍進行了界定,並且規定是“可以”召開聽証會。為了進一步推動全省檢察聽証工作的開展,做到“應聽盡聽”,我省檢察院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應當”聽証的案件類型,提高聽証案件的剛性要求。因此,《實施細則》在第二章用4個條款細化了聽証案件范圍,其中,第六、七、八條分別對刑事案件,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聽証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同時,考慮到實際工作,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某種案件必須聽証,在確定案件類型時進行了必要的限定,要求“原則上應當”組織聽証。既明確了“應當”聽証的案件類型,也適度保留了一定的選擇權。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省、市兩級檢察院設立聽証員庫,有條件的縣級檢察院可以設立聽証員庫。除了符合條件的普通公民可以納入聽証員庫,為了更好地體現聽証員對案件評議的有效參與,提高評議意見的參考價值,還規定聽証員庫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咨詢委員、人民調解員、律師以及特定領域專家、學者等。同時,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對基層院建立聽証員庫作了彈性規定,規定了“本院聽証員庫缺少某一領域相關專家的,可報請上一級院在其本級聽証員庫中選取,或者報省院協調其他市級院調配解決。”
  考慮到實踐中有些案件社會影響不大或者專業性較強、不需要大范圍公開聽証等情況,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降低司法成本,同時又能通過聽取各方當事人及相關方面的意見,達到聽証的目的,我省《實施細則》創新性地規定了簡易聽証程序,作為常規聽証形式的補充。簡易聽証程序可以不邀請聽証員,除與案件有關的各方當事人外,僅邀請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其他機關辦案人員、羈押場所管教民警、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聽証,向聽証會提供有關情況說明。簡易程序一般由承辦(主辦)檢察官擔任主持人,並可適當簡化聽証流程。
  建立了聽証員、人民監督員意見收集與反饋機制。《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聽証會后依法作出決定的,除向當事人宣告、送達外,還應當將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証員。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証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証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對於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發表的監督意見和對改進檢察工作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並將採納情況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

本報記者鄧偉強

(責編:candy、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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