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違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海鷗畫
【案例】
A公司將其商場內的獨立商鋪賣與馮某,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並已交付。之后,A公司將該商場租給其他公司經營,因經營不善3年內2次停業整頓,商戶和公司都不能有效盈利。后A公司欲改變經營模式,收回獨立商鋪改變為統一經營。經協調,在150戶商鋪中,149戶已經與其解除合同,隻有馮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直接導致A公司商場部分改造、經營無法正常進行。A公司提出願意向馮某提供一定賠償以解除合同,但未獲同意。
【法條解讀】
本案中,雖A公司向馮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出於改進商城經營模式,助廣大商戶和公司實現盈利的初衷,但毫無疑問的是:在馮某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支付足額購房款后,A公司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及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上述規定既未直接規定非金錢債務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未賦予違約方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具體本案中,A公司實現廣大商戶和公司盈利的目的不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即便A公司繼續履行與馮某的合同出現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A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請求也難以被法院支持。
而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依據上述規定,《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意味著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類似A公司這類情況,在發生繼續履行費用過高等情況下,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對比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一百一十條,現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在原有的法律基礎性進一步明確了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也明確違約方在享有解除合同權利時亦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較之原《合同法》不僅更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也更有利於保障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僅限於合同僵局的情形。即僅有在上述《民法典》五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且守約方不請求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方可請求解除合同。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系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所致,則不適用上述規定。此外,違約方依照上述規定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不能通過向對方當事人送達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瑞 梁家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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