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網絡侵權中的“反通知-恢復”規則
增加網絡侵權中的“反通知-恢復”規則

海鷗畫
【案例】
A公司是某網站的運營主體,小羽是知名作家。小羽認為小正在某網站上發布的作品涉嫌抄襲其成名作,侵害其著作權,遂委托律所向A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立即刪除作品和鏈接。A公司收到律師函之后刪除了作品。但是小正認為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遂以真實身份實名向A公司發出通知,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並向A公司提供《作品登記証書》等初步証據材料,A公司則將小正提供的材料轉通知給小羽,然而小羽在收到通知后並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現小正要求A公司恢復其作品鏈接。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具體到本案中,小羽以小正在某網站上發布的作品涉嫌抄襲,內容、情節、人物性格甚至故事發展都高度雷同,侵害其著作權為由要求A公司刪除作品,依據《民法典》生效前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小正並沒有其他救濟方式,一般來講隻能通過訴訟方式獲得生效判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生效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小正在收到A公司轉送的小羽律師函后,可以立刻以實名方式向A公司送達自己的《作品登記証書》,從而証明小正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若小羽在收到A公司轉送的小正通知后合理期限內既沒有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立案通知書》,也沒有積極向A公司告知訴訟過程的,A公司即可恢復小正作品的鏈接並允許小正繼續在該網站連載。
由此可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吸收借鑒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增加了網絡用戶的反通知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恢復程序,並基於權利平等的原則,賦予了網絡用戶抗辯權,允許其自証清白。
同時,相較於原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轉通知與反通知、等待期,將《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產權侵權規定的相關制度適用至網絡侵害的所有權利類型並對聲明內容進行了完善,體現了對網絡用戶權利的保護,有利於減少惡意投訴、虛假舉報等帶來的消極影響,將維護權利的最終責任移交給公權力機關,減輕網絡服務提供者平台承擔的責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陰秀王、賈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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