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生糾紛 檢察監督護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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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虧了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被侵佔兩年多的房產糾紛終於解決了!”近日,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張某某、宋某某與劉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劉某某搬離並歸還房屋。
  2021年元旦后上班第一天,張某某夫婦便來到省人民檢察院,拿著判決書,見到承辦該案的劉志堅檢察官后,緊緊握住他的手,夫婦二人喜極而泣,激動地向他傾訴著,同時送來“依法監督,秉公辦案,捍衛正義,維護公平”的錦旗表示感謝。
  回顧案情,張某某夫婦於2009年8月25日從任某某手中購買位於晉源區某小區住宅樓房屋一套,並於同年9月20日將購房人變更為其子張某,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証書。張某與楊某某於2016年2月3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產歸男方張某。2017年10月張某病故,其前妻楊某某將案涉房屋賣給劉某某,劉某某又將其轉賣給案外人經營養生館。2018年9月26日,張某某夫婦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某立即搬離和歸還案涉房屋。該院認為案涉房屋依法屬於須進行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范圍,但張某某夫婦未提交証據証明案涉房屋進行了不動產權屬登記,其証據不足以証明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故其訴訟請求証據不足,判決駁回張某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張某某夫婦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夫婦僅以張某某與案外人任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履行了付款義務為由,而未能舉証証明其已合法取得了相應的物權權能,該院無法確認涉案房屋的權屬狀態,故張某某夫婦向劉某某主張侵佔房屋由劉某某立即搬離和歸還涉案房屋並賠償其損失,証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某夫婦申請再審后,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報記者王佳 通訊員趙君

(責編:candy、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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