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設“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新設“遺產管理人”制度

海鷗畫
【案例】
侯某系著名相聲演員,2007年,侯某因病離世。侯某去世后,后事由其哥哥侯某某等人料理,並實際管理遺產及相關証件,但在繼承開始的2年裡,侯某某等人沒有讓法定繼承人清點遺產和封存遺物。由於侯某生前未立遺囑,導致繼承財產范圍不確定,繼承人之間關於遺產分配問題爭論不休。最終,侯某的法定繼承人認為侯某某等人侵害了其繼承權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解讀】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的富足,個人擁有的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價值也逐漸升高,與此同時,關於遺產繼承、遺產管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因遺產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現實中,不乏未能留有遺囑就突然去世,留下家人面對不確定的遺產范圍和巨額的債務一籌莫展的案例,更有由於繼承人之間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遺產無人管理,造成遺產被侵佔或損毀的情形。上述“相聲演員侯某遺產糾紛案”也因此一度成為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典型案例。
關於遺產管理制度,雖然現行《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第24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但由於規定較為簡單,沒有實施細則、形式要件,因此就導致了現實應用中的法律適用不夠明確。而在此次頒布的《民法典》繼承編中,第1145條-1149條首次就遺產管理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依照該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有選任和指定兩種方式。選任,即按照遞進規則,在繼承開始后,由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指定,即遺產管理人由被繼承人指定,也可由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這裡的利害申請人包括債權人、受遺贈人等。
遺產管理人產生后,應積極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具體包括: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總體而言,遺產管理人的管理職責原則上就是對遺產盡到善良管理義務。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涉及遺產清理、遺產保全、處理債權債務、執行遺囑等方面,管理人的管理措施必然需要一定的專業性,這也要求遺產管理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專業技能。為應對遺產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民法典》也對遺產管理人責任提出了要求:“對於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遺產管理人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為鼓勵遺產管理人盡職盡責地履行相應職責,《民法典》亦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確立,更有利於增強對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減少財產損失,從而更好地保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在繼承開始后,及時確定遺產范圍,妥善管理遺產,減少遺產糾紛,化解社會矛盾。“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創設,是完善繼承制度的需要,更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於完善我國的財產繼承法律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辛瑞 李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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