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見義勇為”者披上“鐵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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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畫


  

【案例】

  外賣小哥林某某因工作原因,經常騎電動車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一天中午,林某某騎著電動車在為用戶送餐途中,突然聽到背后“砰”的一聲,轉身看到一位老人騎著自行車摔倒在路邊。老人摔倒時距離林某某很近,但是老人的自行車與林某某騎的電動車並沒有相撞。林某某見狀,趕緊下車將老人扶起,並將其自行車推到路邊,在扶老人的時候卻不慎將自己的一部手機掉進下水道。林某某擔心老人的身體情況,顧不上自己的手機,連忙撥通老人家屬的電話並陪同老人一起等待家屬到來。等待期間,其熱心幫老人按摩受傷部位,但糟糕的是老人的傷勢越來越嚴重。待老人的家屬趕到后,老人竟反口認定林某某就是肇事者,要求林某某對其傷害進行賠償。因該路段地理位置較為偏僻,無法調取監控,因此無法還原事實証明林某某的清白,林某某有口難辯。本來是做好事,還搭上一部手機,最后反被老人訛詐,這讓他后悔自己當時“多管閑事”。后老人竟將林某某起訴至人民法院,經過多次取証,最終在附近一處便利店的防盜監控上調取到了視頻錄像。這份至關重要的錄像終於還了林某某一個清白,但因搜集証據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為此還差點丟掉了工作,林某某倍感委屈。

【法條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林某某是自願實施幫助老人的行為,但沒想到的是其在為老人按摩時導致老人傷勢加重。雖造成老人損害,但林某某的出發點是幫扶,主觀上是好心救助,故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林某某不慎掉落下水道的手機是在幫扶老人過程中發生的,本可避免該項損失,故老人應該給予其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本是傳統美德,如今卻要思慮猶豫,是因為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因好心救助反被訛詐的事件。“看見摔倒老人究竟要不要扶”“遇到受困人員究竟要不要救”一度讓公民很困擾。此次《民法典》的頒布則為見義勇為者開路撐腰,為見義勇為的“勇士們”披上“鐵鎧甲”,讓大眾繼續發揚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而不是在腦海中對“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糾結萬千。《民法典》如此的條款設計實則是見義勇為者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免責條款,其旨在為見義勇為者消除后顧之憂,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有利於弘揚和諧、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蕊 馬艷艷

(責編:劉洋、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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