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取証 需要注意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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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簡介:暴成杰,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離婚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打官司打的就是証據,在書面証據缺乏的情況下,錄音証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由於錄音錄像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下進行的,對方不會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証比較容易,但是,通過“錄音”方式取証,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証據”能起到什麼作用?錄音取証要注意什麼?9月19日,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暴成杰。
  錄音錄像証據可以成為証據
  可以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証據是法律允許的証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8種形式的証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証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屬於法律允許的証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錄音錄像是否有效 要注意八點
  首先,隻有本人的講話才能對其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是他本人,因此,在談話中應當盡量明確雙方的全名、身份以及與糾紛關聯性,增加錄音的可信度,也可以防止對方事后否認。如果對方否認,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不過,鑒定費用需要申請人先預交。最后,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錄音錄像內容必須完整。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應讓債務人完整地說出欠錢的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准確越好。
  第三,錄音錄像應當真實且完整。錄音錄像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第四,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其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錄像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証據都是無效的。因此,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第五,錄音錄像取得的方式一定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証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例如: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証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証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第六,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
  第七,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証據,來設計錄音証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一致,要與其他証據能相互佐証。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第八,向法院提供錄音証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証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錄音錄像証據 需要其他佐証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証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如果隻有錄音証據,沒有其他佐証,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暴成杰律師表示,需要注意的是,以錄音方式舉証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証據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証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范雙方行為的習慣。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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