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打工受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暑期打工受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安徽省張先生:我是安徽籍學生,現在太原市某高校讀大四。今年暑假,為減輕家中負擔和增加社會經驗,我與幾個同學一起到太原某酒店作暑期工,我的工作崗位是餐廳服務員。8月12日,我上菜時摔倒,左腳踝骨折。住了半個月醫院,現在回到老家康復休養,聽醫生講我身體無大礙,但須休息3個月。我的醫療費都是自己支付的。我想問,我這種情況算工傷嗎?我能否要求酒店進行賠償?
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王忠銘律師: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你與酒店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關於在校學生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問題,一直是存在爭議的。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文)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以上意見明確了在校生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屬於建立勞動關系情形。據此,你作為在校學生,身份是學生,並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酒店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在搞清楚雙方之間不是勞動關系后,那麼作為非酒店員工的你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當然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麼,你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需要自己承擔責任嗎?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雇佣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你雖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但你是酒店的雇員,也是在從事雇佣活動中受的傷,這兩點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你可以要求酒店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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