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案例】
被繼承人李某4於1950年8月19日出生,李某5、李某6、李某7為李某4之兄弟姐妹,其父母為李清華、劉茶香。李清華於1984年10月10日死亡,劉茶香於1998年1月3日死亡。1980年4月2日,李某4與案外人李某3登記結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即李1。2006年,李某4與欽某某生育李某2。2012年5月28日,李某3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012年11月3日,李某4與欽某某又生育一女,取某8。2013年2月16日,李某4與李某3經法院判決離婚。2013年9月5日,李某4與欽某某登記結婚。2015年5月30日,李某8死亡。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醫院過世。過世前,李某4於2015年8月1日寫下親筆遺囑一份,內容如下:
財產總計:1.元普投資500萬元(月月盈)招商証券托管﹔2.上海銀行易精靈及招商証券約500萬元﹔3.房產:金家巷、青浦練塘前進街、海口房產各一套。
財產處理:1.在上海再購買三房兩廳房產一套,該房購買價約650萬元左右,隻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現有三套房產可出售,出售的所得並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不出售則收租金)﹔2.剩余350萬元資金及房產出售款項(約400萬元)和650萬元房屋和其他資產約1400萬元,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會”管理。
財產法定使用:1.妻子欽某某、李某2女兒每月可領取生活費一萬元整(現房租金5000元,再領現金5000元),所有的醫療費全部報銷,買房之前的房租全額領取。李某2國內學費全報。每年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從基金領取管理費一萬元。妻兒、三兄妹醫療費自費部分報銷一半(住院大病)。
以后有補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為准。財產的管理由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負責。新購650萬房產欽某某、李某2、李1均有權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法條解讀】
民法典的繼承編首次將遺囑信托寫入法律,是對現實需求的法律回應,意義重大。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這是遺囑制度的一大突破:確立了遺囑信托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究竟是什麼?遺囑信托是指立遺囑人通過訂立遺囑,將財產轉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為目標打理信托財產。在本案中,立遺囑人李某4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系典型的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的生效須注意什麼?遺囑信托的生效不但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也要符合信托法的要求。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文件應當載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涉案遺囑在內容上包含了一個有效信托的全部條件。第一,信托財產為其遺囑中所詳盡列舉的財產,“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確定的財產。雖然部分財產后來價值減損降低,但並不妨礙其確定性。第二,李某4所立自書遺囑明確其信托目的為管理遺產,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隻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決認為這“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家族財富之傳承,這也非常明確。信托法還要求信托目的必須合法,李某4的信托目的在於根據其意志管理遺產並讓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委托人為立遺囑人李某4,自無疑問。第四,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組成人員為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這是對信托共同受托人的指定。遺囑中還明確了受托人或管理人的報酬。第五,遺囑中還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受益人為欽某某、李某2、李1,這符合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遺囑中還規定了受益人以居住、報銷和定期領取生活費等方式取得信托利益。第五,信托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書遺囑,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以上,本案經兩審終審認定,李某4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遺囑信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婷婷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