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獲罪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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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案情: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孫某為推廣自己公司的業務,在未經公民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微信賬戶將事先獲取的21650條個人信息以EXCEL表格形式發布在某微信群內,並提議群內商戶使用自己提供的個人信息直接售賣貨品,可以通過“幫啦跑腿”軟件進行配送,從而提升自己公司的業績。

評析: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自願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處罰金2萬元。
  該主審法官表示,販賣個人信息不僅嚴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可能引發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通過竊取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記者了解到,“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姓名、身份証號碼、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尤其要注意網絡個人信息的保管,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不隨意點擊來歷不明的網絡鏈接和廣告,謹慎提供個人的手機號碼、身份証號碼、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人員利用。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馬雲梅、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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