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制度更完善
“不當得利”制度更完善

海鷗畫
【案例】
老王系獨居老人,無兒無女。由於年事已高、收入微薄,經濟生活較為困難。親侄小王為此經常貼補老王家用,甚至支付了老王數次的醫療費用。近日,由於老王立下遺囑,聲稱去世之后名下所有財產全部捐贈,小王一怒之下將老王訴至法院,以老王“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老王返還自己為其支出的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共計數萬元。
【法條解讀】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具體到本案中,由於小王與老王並非父子關系,所以小王並無法定的贍養義務,小王為貼補、照料老王支付了老王生活費、醫療費,客觀上造成了小王財產利益的減少,老王也基於此取得了一定的利益,但老王的獲利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根據,所以小王依據該“不當得利”的規定有權要求老王返還自己所付費用。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由於小王並無法定贍養義務,其為老王所承擔的費用,客觀上使得老王的財產權益積極的增加和積累,老王所獲利益,依規應系“不當得利”,小王有權要求返還。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小王並無法定的贍養義務,但其與老王作為親叔侄,其在支付老王生活費、醫療費時並未說明要求老王償還,該費用支出也並未超出小王承受范圍,其支付老王生活費、醫療費的行為,應系在履行道德義務,現其要求老王償還,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雖然經過法院的溝通、調解,該案最終以小王對老王的捐贈行為表示理解而撤回起訴,但關於“履行道德義務而進行的給付”是不是不當得利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當前的審理與裁判中,多數的法官、專家學者更傾向於對社會善良風俗的保護而認為此種情況不應被認定為“不當得利”。而在本次頒布的民法典中,第九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這也意味著基於道德上義務的給付行為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規定不僅體現了對社會道德觀念的保護,也更有利於司法裁判的統一。
此外,在本次頒布的民法典中,針對此前“不當得利”制度規定的粗放和欠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還規定了其他排除“不當得利”的情形。依據該規定:“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因為債權人受領清償具有合法根據,且債務人提前清償應視為其自行放棄期限利益﹔“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如第三人代替償還由於再允許其請求返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債權人都不構成“不當得利”。第九百八十六條至九百八十七條,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規則進行了細化規定。依據該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也就是說“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是以現存利益為限的。但對非“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此外,對於特定情況下的第三人返還義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也就是說在該特殊情形下,法律賦予了第三人返還的義務,受損失的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返還,此舉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
以上就是民法典對“不當得利”制度的完善和細化,相關規定不僅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開啟了“不當得利”制度的新篇章,對倡導行為人遵守社會公序良俗,維護善意得利人合法權益,促使行為人遵紀守法、遵守誠信原則更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瑞 李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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