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無証騎摩托撞人致死 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法制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案情】

  家住晉城市的中學生張磊騎著姐姐張紅的摩托車來到學校。放學時,同學李浩要求試騎,於是載著張磊回家。在一處人行橫道,撞倒一位70歲老人。老人治療中不幸離世。交警部門認定,李浩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証情況下駕駛無牌摩托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避讓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老人和乘車人張磊不承擔責任。但李浩父母提出,李浩雖是駕駛人,摩托車卻是張磊家的,也是張磊家人將車輛交給未成年人駕駛,也應承擔責任。最終,老人家人將兩家人都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老人死亡造成的損失66萬元。

【析案】

  法院審理認為,張紅作為摩托車管理人,因管理失當導致張磊騎車外出並借給他人騎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張紅並沒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所以依照法律規定,張紅應當賠償交強險責任最高限額的12萬元。”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韋薇說,當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李浩應該對張紅承擔的交強險最高限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還認為,本案中事發時,車輛管理人是張磊,其作為一名初中生,應當知曉無証駕駛系違法行為,將車輛出借或者說放任由沒有駕駛証的李浩使用,具有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浩無証駕駛摩托車,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所以李浩對導致侵權后果的過錯相對較大,張磊對導致侵權后果的過錯相對較小。最終,法院判決對於老人家人剩余損失54萬元,張磊及其姐姐張紅承擔30%賠償責任,李浩承擔70%賠償責任。由於李浩和張磊都是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賠償責任由各自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
  韋薇說,摩托車也是機動車,一定要有相應駕駛証才能駕駛﹔摩托車、電動車也要投保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分擔風險。家長們也要多引導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李琳、candy)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