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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售假 商場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時間: 2020年04月20日07:26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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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簡介
  劉貴林,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訴訟,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顧問
  雖然網上購物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常態,但是逛商場仍是大部分年輕人工作之余必不可少的活動軌跡。那麼,一旦商場中的個別商戶出現侵權產品,商場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4月19日,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劉貴林。
  商戶售賣假名牌 商場被判承擔責任
  2015年,某法院對於某廣場的開辦單位某交通投資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作出如下認定,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鍵在於其是否存在故意為涉案商鋪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從而構成幫助侵權的侵權行為。
  首先,某公司是某廣場的開辦單位,涉案商鋪的經營場所是由某公司提供的。某公司客觀上為涉案商鋪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次,根據某租賃中心受某公司的委托與某廣場涉案商鋪經營者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某租賃中心是某廣場的經營管理者,其有權也有責任對場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發現商鋪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時,可以採取解除合同、收回商鋪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案件中,商標權利人在某廣場負一樓數十家商鋪中購買到侵權商品后將侵權事實告知某公司。然而相隔數月,又在同一場所的十家商鋪中再次購買到侵權產品,並且有三間商鋪屬於持續侵權。由此可見,某公司在獲知其經營場所內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並未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在主觀上,存在放任或者怠慢的故意,足以認定構成侵犯普拉達有限公司的“PRADA”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商場是不是提供便利是案件關鍵
  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六款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可知,商場的侵權責任為過錯責任,即當賣場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商戶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卻仍提供經營場所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明知或應知屬於主觀范疇,法院很難判斷,通常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通過兩種方法認定賣場提供者存在主觀過錯。一是侵權通知,權利人已將商戶售假的行為告知賣場提供者,此時賣場提供者若不採取措施制止侵權,便可認定具有主觀過錯。二是紅旗規則,當侵權事實十分明顯,像一面鮮艷的紅旗,以至於普通人都應知道或注意到時,此時賣場提供者若不採取措施,法院即推定其具有主觀過錯。
  如何避免侵權 商場開設者可以這麼做
  作為商場的開設者以及經營管理者,如果想要有效避免侵權責任的承擔,通常需要做到以下四個方面。在與商戶簽訂入駐協議時,要求商戶提供詳細的授權資料,以核實商戶是否為合法的代理商。
  在與商戶簽訂的入駐協議中明確約定,入駐商戶不得銷售侵權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如有發生,則由商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商場管理者在接到侵權人的通知時,一定要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如下架侵權產品、解除合同、收回商鋪等制止侵權的行為。
  商場管理者應不定時的對商品中的產品進行核查,特別是對於知名商標的產品尤為要注意。
  也就是說,商場管理者對於入駐的商戶一定要嚴格把關,同時時常對於場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風險的發生。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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