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父母離婚時如何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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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產權應如何認定?近日,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一對夫妻在起訴離婚后請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請產權確認。無獨有偶,近年來,由於樓市限購,省城也有個別市民將房子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夫妻婚姻發生變故后,子女的房子成為財產分割的焦點。
  據了解,上述案例中,趙某甲與劉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產,並於2009年9月14日將涉案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婚生女趙某乙名下。2018年1月18日,趙某乙出具聲明一份,同意將其名下的涉案房產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2020年7月30日,臨淄區法院經調解同意趙某甲與劉某某離婚,同時根據協議將原登記在婚生女趙某乙名下的房產歸趙某甲所有。因趙某乙遲遲未履行過戶手續,趙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某乙將涉案房產過戶到其名下。2021年4月20日,臨淄區法院依法支持了趙某甲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房屋雖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在2020年7月30日趙某甲與劉某某調解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將案涉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綜合認定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並非系其父母贈與其該房產的真實意願,故趙某乙並非真實房屋權利人,涉案房屋應作為趙某甲與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處理。
  山西晚報記者就相關情況咨詢了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其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產,然后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行為一旦成立並生效,贈與人便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受贈人則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同時,贈予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此時,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是未成年子女,夫妻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需要進行分割。但在實際生活中,夫妻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有多種因素,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比如一方房屋登記時為了非法逃避債務,將本該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時人民法院就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張成介紹,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証情況等因素,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山西晚報記者 柴旭暉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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