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採訪的“可為”與“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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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性採訪是近年來備受新聞工作者青睞的一種採訪方法。在現實中,新聞媒體對業內一些通過正常採訪無法得到的新聞素材,運用隱性採訪的手段,全面、真實地了解事實真相,將那些見不得光的丑惡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知悉社會真實情況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歡迎。但是由此也導致了許多法律問題的產生,極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尤其是對人格權的侵犯。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對於隱性採訪是沒有成文規定的,而因隱性採訪引起的訴訟案件又頻頻發生。因此,我們有必要反思現在新聞界的暗訪活動的合法性與其引起的法律問題。

隱性採訪與被訪者權利的沖突

  從隱性採訪的行為方式來說,隱性採訪非法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主要有兩類:

1.對隱私權的侵犯

  不合理地闖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私人生活”的內容涵蓋隱私權客體的全部,包括他人不願或不便為人所知的個人信息,不願或不便被人干涉的私人活動,以及不願或不便被人侵入的個人領域。“闖入”包括知悉、干涉、侵入三種形態。
  不合理地公開他人的私人生活。如果被公開的事實對一個理性人來說是極具冒犯性的,而且也不是屬於公眾正當關注的問題,採訪者就要承擔不合理地公開他人私人生活事實的責任。隱性採訪雖然極易侵犯採訪對象的隱私權,但是在隱性採訪的過程中,如果存在抗辯事由,也可以排除隱性採訪的違法性。學理上,對於公眾人物隱性採訪,如果涉及以下內容,應作為抗辯事由:政府官員的私人財產和家庭成員有關信息﹔公眾人物特別是政府官員、文體明星私生活中的不良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正當報道知名人士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活動或家庭活動。

2.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沖突

  與政府機構、商業機構秘密的沖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保守國家秘密法》《統計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專門法規中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隱性採訪的禁區。如《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新聞出版、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不得進入軍事禁區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新聞媒體也不能報道。另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新聞媒體也不例外,記者不得以暗訪的方式干預和影響司法審判,對未審結的案件採訪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評論報道。
  與司法、警察調查權力的沖突。《國家安全法》明文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刑法》還規定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在這些方面,新聞記者絕對不享有特權。尤其現代社會科技高速發展,記者採用的攝錄器具也越來越先進,也就越來越容易觸犯國家的法律了。

隱性採訪的合法性問題

  隱性採訪的一般適用。隱性採訪一般隻適用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新聞事件中。隱性採訪作為一種有爭議的特殊的採訪手段,記者一定不能濫用,它隻適用於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的新聞事件中,因為這些重大的新聞事件不僅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而且影響面寬,危害性大,歷來是職能部門查處、打擊的重點,嚴重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記者不應在其中充當角色。有些新聞工作者為了揭露違法犯罪行為,不顧自身安危,喬裝深入,精神可嘉,但這種做法是有質疑的。
  首先,在隱性採訪活動中記者不公開身份就已足矣,如果再去積極地偽裝身份,特別是偽裝具有公職權力身份的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軍人、警察、法官、檢察官等進行暗訪活動,就會觸犯國家法律。
  其次,記者的職責是採集新聞事實,而不是收集犯罪証據。記者不是公安人員,不具有取証、刑事偵破等職能,也沒有參與不法事件可以不負法律責任的特許權,因此,記者不得設置圈套,引誘犯罪。記者在進行暗訪活動時沒有任何的特權。
  再次,在隱性採訪中,記者應以觀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應成為新聞事件的決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發展、影響事件的進程。

隱性採訪應遵循的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所謂公共利益原則是指:“凡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情,或者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進行公開的事情,不受隱私的保護。”隱性採訪作為一種有爭議的特殊的採訪手段,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定位於維護公眾的利益。
  遵守法律原則——在現實生活中,記者假扮成文物販子、嫖客、毒販、假發票購買者……以引誘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事情時有發生。這是十分不明智的,因為以這些身份進行交涉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經違背了法律。
  客觀記錄原則——記者應忠實地履行歷史記錄者的職責,客觀地記錄所發生的新聞事件,介入、干涉甚至導演,不僅違背道德和法律,對新聞的真實性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社會效益原則——隱性採訪是一種非常規的手段,所以這種方式的選用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權衡。那麼,到底什麼時候可以運用隱性採訪?美國職業新聞工作者協會在《遵守新聞事業的倫理道德規范》中提出的一些指導方針很有借鑒意義:比如,當獲取信息的所有其他手段都告無效時﹔以欺騙的手段揭露出的信息所制止的傷害大於欺騙行為帶來的傷害時。
  總之,隱性採訪是新聞界與法律界有爭議的一種特殊的採訪方式,新聞記者作為公眾的代言人,以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為使命,本身並沒有也不該有超出法律的特權,其行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規范,因此記者必須慎重使用隱性採訪手段。(作者:山西法制報社 彭哲輝)

(責編:candy、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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