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布目錄清單 勞動領域這3種輕微違法可免罰
山西晚報訊(記者 武佳)5月8日,太原市人社局公開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明確在勞動領域對3種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目錄清單的出爐,是根據《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於做好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規范執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並結合人社部門的權力清單,最終梳理形成的。
針對3種輕微勞動違法行為,清單列明了不予處罰的條件和標准。比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不予處罰的條件是“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對勞動者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會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也不予處罰。
另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也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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