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交警專項整治“車窗拋物”
山西晚報訊(記者 楊晶)3月19日,太原市交警支隊向市民發出“摒棄交通陋習杜絕車窗拋物”的文明交通倡議書,同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2020年是太原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關鍵之年。文明創建交通先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摒棄不文明交通行為,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對每位交通參與者的基本要求。為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切實提升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的文明交通素質,積極推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深入開展,按照太原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總指揮部部署要求,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決定即日起,組織開展“摒棄交通陋習、杜絕車窗拋物”專項整治活動。
為此,太原市交警支隊向廣大市民發出如下倡議:
一、文明駕駛,從我做起。廣大機動車駕駛人要從自身做起,模范遵守交通法規,通過車內常備垃圾桶(袋)等方式,堅決杜絕車窗拋物等不文明交通行為。
二、積極宣傳,共創文明。出租車、公交車、網約車等營運車輛駕駛人員,要積極宣傳勸導乘客,杜絕車窗拋物等不文明行為,攜手共建文明美麗太原城。
三、廣泛監督,向不文明說“不”。每位交通參與者,要充分利用手機、行車記錄儀等設備,積極拍攝車窗拋物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並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通過全民監督,讓不文明現象無處遁形。全市公安交警大隊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均接受群眾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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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拋物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第89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68條第4項:乘車人有向車外拋撒物品或者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二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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