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山西新闻网4月1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从省人大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档案工作的实践创新,档案保管、查询服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我省《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对我省《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38条,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收集和保护、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条例》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规定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新增“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专章,明确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利用办法并公开;同时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档案信息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细化了电子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对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还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种类;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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