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山西新闻网>>新闻频道>>记述>>资讯速览

时 间
/
分 享
评 论

山西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新老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不利因素日益显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彻底杜绝。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我省及时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中增加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式,明确建立监管部门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指出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在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方面,《条例》增加了煤矿、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其中,明确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还明确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责编:王晓艳、金环)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