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林草资源保护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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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12月11日讯(记者 冯耿姝)1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出台的《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西大力开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更亮、成色更纯,2020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5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0%。但是,我省的生态建设仍面临较大挑战,特别是林(草)牧矛盾依然突出,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

近5年的省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显示,新造林失败面积中一半以上由牛羊啃食造成,超载过牧、自然灾害集聚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下,全省草原80%以上出现不同程度退化。制定《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就是用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二十五条,从概念及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机制、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

实施禁牧、轮牧、休牧,受影响较大的是区域内的部分零散养殖户。为确保区域内畜牧业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对实施舍饲圈养的,可以给予粮食、资金补助和技术扶持;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同时,还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引导、扶持区域内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此外,《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对饲养人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责编:王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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