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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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9月29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是个缺水的地方,却不缺‘泉’。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向群介绍,我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总面积约为6.4万km²,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1%;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约为31亿m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5%。

为了保护弥足珍贵的泉域水资源,1997年山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了《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将全省19处岩溶大泉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全国第一件专门针对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需求增加、采矿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岩溶泉水面临流量衰减、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严峻问题。目前19处岩溶大泉中,有3处出现断流,2处接近断流,15处流量严重衰减,部分水质出现污染。如何更好地用法治手段保护我省的泉域水资源,成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条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治水需求,同时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的实际,及时开展了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35条,明确规定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条例》细化措施,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内,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开采,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的建设项目;规定以泉域水资源为灌溉水源的地区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规定对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依法实行限采、停采或者封闭矿井等措施。

此外,《条例》力求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明确规定了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禁止采煤、开矿、开山采石,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七类行为。

(责编:郝亚红、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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