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印发《办法》 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
山西印发《办法》 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
山西新闻网7月29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现已印发。《办法》共二十七条,自8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所称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根据此《办法》,我省将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其中,对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对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严禁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违规悬挂物品;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移植名木、二级保护以上古树;擅自移植、修剪、转让买卖;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牌、保护设施;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敷设管线、架设电线;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倾倒冰雪、播撒融雪剂等损坏树木生长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此外,《办法》规定,因保护、 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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