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出台 助推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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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7月23日讯(记者 冯耿姝)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7月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作了发布。《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会现场 山西人大 乔至/摄

“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是提升全省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表示。

新出台的《条例》共设5章29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山西实际,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涵、督导主体的职责和督学的管理,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等。其中,《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条例》第十条明确,兼职督学的教育督导工作费用由组织实施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

据介绍,督导包括“督政”和“督学”两个方面,“督政”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学”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即包括各级各类学校。

《条例》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以及考核、奖惩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其次,条例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条例》还从追究责任的层面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被督导单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可以进行约谈;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或者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责编: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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