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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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5月27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是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客观要求,是高质量推进山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

《条例》共7章49条,是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

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方面,《条例》在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分类、归集、共享、查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及其限定范围,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6种情形。

《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其中,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了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当前,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主体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此,《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机制,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并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修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理信用信息的4种禁止行为。

为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责编:王晓艳、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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