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可再行主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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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画


  

【案例】

  小李和小王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小李,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自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小李由母亲小王抚养,小李按月给付小王小小李抚养费800元。后随着小小李逐渐入园、入学,小王深感经济压力倍增,小李给付的抚养费远不能满足小小李的生活、教育支出,为此,小王欲重新与小李协商抚养费事宜。

【法条解读】

  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原协定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很可能出现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否请求变更原定抚养费数额?该欲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原协定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要求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亦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小小李抚养费数额的变更,法律是允许且支持的,但是程序上需要以小小李的名义来提出,可由各方先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那么,子女可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综上所述,在子女因现实原因导致开支增大,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时,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但具体情形应符合法律规定且需结合父母的给付能力,此外,在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时,子女还应注意提供相应如医疗、教育消费支出单据等证据。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辛瑞 李枫

(责编:candy、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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