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案例】
刘某系A大学学生,在校期间加入学院组织的篮球队。在一次队内篮球训练时,刘某与王某发生了肢体冲撞,刘某摔倒脚踝受伤。王某得知刘某受伤立即将其送至学校医务室,校医务室发现刘某伤势严重便将其送入医院。经医院诊断,刘某脚踝粉碎性骨折。刘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4万元。
【法条解读】
本案中,刘某在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时意外受伤,但是篮球运动本就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刘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与篮球活动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而王某也在刘某受伤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在此情况下,王某是否应对其进行赔偿?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参与体育竞技这一“自甘风险”的情形,并未列入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中。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造成伤情的参与者的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加”仅限于直接投身活动之中,如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在运动员之间的人身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在内。“其他参加者”也限于同一活动。参加者仅应自担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内在风险。因此,在操场跑道上跑步时被打球者砸伤,则不属于“自甘风险”,打球者若有一般过失则仍应担责。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自甘风险”作为了免责事由之一,填补了法律空白。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王某可依据上述《民法典》规定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第1176条中也同时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依然负有注意义务,如参与者严重不遵守规则,恶意伤害其他参与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正常活动尤其是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意外,该活动的参与者就需要承担责任,不仅徒增纠纷,更会使得参与者望而却步。这就体现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在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让参与者为自己的自愿行为买单,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公平。此外,也可以促进参与者积极采取防止损害的预防措施。同时,通过“自甘风险”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让广大人民群众减少心理负担,轻装上阵,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热情,促进民间文体活动的发展。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瑞 梁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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