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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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

  2012年,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在星河湾购置了商品房,购房款为140万元,其中首付款60万元,贷款80万元。在购房时,女方父母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202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女方父母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5万元购房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女方签字的借据。男方主张,因女方不工作,小两口主要依靠男方买房,上述25万元系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法条解读】

  应如何认定25万元的法律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或者借款给双方的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从社会常理出发,这亦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问题的难点在于,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分分钟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诉讼前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为男女双方,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女方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综上,女方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婷婷

(责编:褚嘉琳、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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