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在App上订酒店,同一房型、同一时段,不同用户看到的价格不一;网购同一商品,使用不同账号付款,价格相差25元……近段时间,在线旅游、交通出行、在线票务、视频网站、网络购物等诸多平台纷纷被曝出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引发热议。为了杜绝“大数据杀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广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成为重点监管领域。向“大数据杀熟”说不,不仅需要探究其背后的“个性化推荐算法”,更需要相关部门有效监管,可谓任重而道远。
“大数据杀熟”遭诟病
“十一”长假期间,大同市民张晓娟与朋友出游,通过订票平台预订一家自己曾入住过的酒店时,发现自己的定价要比首次入住这家酒店的朋友贵了32元。无独有偶,太原市民李宏伟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的机票价格比同行的朋友高100元。“双十一”期间,太原市民张敏在购物时发现,用家人的新用户账号下单,可以领取10元优惠券,而自己的VIP账号则显示原价。
记者浏览微博、知乎等平台发现,被“大数据杀熟”的网友屡见不鲜,其吐槽常见于在线旅游、机票酒店预订,甚至是网约车、电影票销售等众多领域。据了解,10月19日,因“大数据杀熟”等情况,美团、飞猪平台被消协点名;“双十一”期间,央视报道了“女子网购同一款商品,老会员比新会员贵25元”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利益宰割”“店大欺客”“看脸要价”……“大数据杀熟”被网友贴上了“负面”标签。“央视新闻”在微博上发起“你遭遇过大数据杀熟吗”投票活动,其中勾选“遇到过,价格差异明显”的用户有1.5万,占了投票总数的七成。
究竟什么是“大数据杀熟”?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对“大数据杀熟”的解释为:“利用大数据对老客户进行利益宰割。其技术原理是利用平台收集的海量用户信息和数据,生成用户画像。企业基于用户画像对用户进行精准识别和归类,开启个性化推荐,并通过向消费能力高、消费意愿强的用户展示更高的价格来赚取更多利润。”
“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已经饱受诟病,对此,大数据分析师赵龙指出,消费领域的“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指向“个性化推荐算法”。赵龙表示,平台基于大数据技术收集用户信息,并为每个消费者设置关键词,推测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比如你有一次接受了比较高的报价,那么以后再给你推送的产品推荐就可能都要比正常价格高出一些。”赵龙直言,“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
“杀熟”背后消费者申诉难
采访中,多位消费者表示,如果不是无意之间的对比,他们根本不会知道自己被电商平台“忽悠”了一把。“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区别对待,让人细思极恐。”知乎、微博等平台“大数据杀熟”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表示,其担心的不仅是“杀熟”,而是大数据滥用、个人信息处理不规范带来的消费者权益普遍受损。
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林表示,消费者是否知情成为鉴别大数据杀熟的关键。“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运用技术手段,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收费,这种‘看人下菜碟’式的‘杀熟’,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背离了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其隐瞒欺诈行为也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陈飞林介绍,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自辩,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所以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有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在遭遇“大数据杀熟”后,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被调查者竟然还不到三成。
“隐蔽性成为‘大数据杀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消费者来说会面临申诉难。”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佳告诉记者,因为“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所以消费者维权往往难以举证。张佳表示,山西的消费者也面临同样的“难题”,他建议,从消费者个人角度来说,当遇到疑似“大数据杀熟”时,如发现确实存在价格歧视,应通过手机截屏或是录制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向12315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新规为“杀熟”套上“紧箍咒”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新规来助力。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新规更加细化,更具有指导性。”就职于在线旅游平台的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师秦淑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为市场上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套上“紧箍咒”。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面临更严格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工作指南、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而可能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经营垄断的行为,无疑体现了监管部门整治该现象的决心。”陈飞林表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向“大数据杀熟”说不,无论对市场净化、市场秩序,还是消费者权益维护而言,都是一个切实可行、及时必要的举措,其效果值得期待。
本报记者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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