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限长短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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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2020年12月,洗涤公司(下称“公司”)雇用李某在车站从事给水、保洁工作。李某每日按公司要求打卡,对车站进行给水、保洁,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2021年8月因公司与车站合同到期未续,李某无法继续从事该工作,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双方是短暂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前述劳动待遇。

  李某与公司的分歧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按照双方的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由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关系。两者的共同之处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
  而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一、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仅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二、劳动者以谁的名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允许或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接受者不认可劳务提供者是其员工。三、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按月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人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一般按日发放或不定时发放。
  李某与公司如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则公司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双方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则公司无需支付前述劳动待遇。
  本案中,首先,李某与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其对内被视为公司的一员,具体表现为:李某按公司要求在车站从事给水、保洁工作,且李某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其次,李某对外并非以其个人名义提供劳动,而是以公司名义统一为车站提供服务;再次,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因而,李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李某对外以公司名义提供劳动,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因而无论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限长短,双方成立的均是劳动关系。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林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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