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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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它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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