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带来“牢狱之灾” 疏忽大意要不得
帮忙带来“牢狱之灾” 疏忽大意要不得
案情:
90后小伙儿大林是一名装载机驾驶员,在偏关县工作。2020年11月的一天,大林去加油的路上遇到了同事小杨。原来,小杨的装载机不小心陷进了土坑里,尝试了很多次都无法将车推出,见到大林开着车来了,便请大林帮忙。大林见状立刻答应,于是小杨站到装载机铲斗里,准备指挥大林推车。
也许是帮忙心切,大林在未确认小杨是否在装载机铲斗里站稳的情况下,便驾驶装载机行进,导致小杨被装载机挤压受伤,后大林虽一直积极与他人共同帮忙将小杨送往医院救治,小杨还是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偏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林未尽到安全驾驶装载机的义务,在未确认被害人是否在铲斗里站稳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行进,导致被害人被挤压失血而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大林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大林有期徒刑四年。判后,被告人大林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解析:
古语有云: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大林本是好意帮忙,不料却发生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悲剧。那么,大林的“不小心”为什么属于“过失犯罪”而不是“意外事件”呢?
记者向审理该案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了解到,大林是一名装载机驾驶员,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在驾驶过程中,未进行安全驾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所以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
简单来说,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也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无论出于何种情况,行事时须尽审慎注意义务,切莫因疏忽大意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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