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太原市李先生:我是太原市某公司的工人,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因为公司效益不好,我在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9年11月,我应聘到新单位当保安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个月,新单位突然告诉我不用上班了,请问,我和新单位之间成立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刘勇壮律师:李先生,您好!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您的个人情况,由于您为新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并服从其管理,因而您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根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该期间内,企业可与员工约定不享受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针对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若干问题解释(三)]进行了界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一)在2020年修订时,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完全沿用了前述2010年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八条的内容,也就是说,无论根据2010年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还是2021年施行的解释(一)的规定,您与新单位之间都属于“劳动关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做了区分,即,如果停薪留职人员“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成立劳务关系。由于您因为厂里效益不好,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所以您与新单位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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