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效
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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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具体条款】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2021年1月,女方发现男方出轨第三方。后女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男方婚外不正当关系并签署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向女方提供包括调查小三等“分离小三、保卫家庭”的服务,女方向第三方机构支付30万元。签署合同后,女方向第三方机构支付28万元,第三方机构虽对男方采取跟踪、偷拍等措施,但未查明第三方任何实质信息。2021年7月,女方要求与第三方机构解约并退还款项。
【法条解读】
在本案中女方能否要求第三方机构退还全部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为使概念更为周延,《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序”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法领域,公序良俗的本质体现为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意在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们认为,公序良序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在现代社会,宪法是公共秩序最全面、集中的体现。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类型化应诉诸对宪法规范的类型化。结合本案,女方与第三方机构拟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调查男方婚外情的委托行为,实质限制、损害了宪法赋予男方的人权,有违公序良序,应当被认定无效。以上,女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退还全部款项。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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