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须兑现
悬赏广告须兑现
海鸥画
【案例】
2021年3月,李女士在小区遛狗时,因一时疏忽与爱犬走散,寻找无果后李女士发布一则寻狗启事并广泛张贴在小区内部,启事中描述了爱犬的外貌特征,并且用加粗字体写明因爱犬与家人有深厚的感情,若爱犬找到并送回,李女士愿意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回报。寻狗启事发布当晚,小区居民王某找到了李女士的爱犬,王某向李女士索要10万元悬赏时,李女士却说悬赏内容系打印店打印错误,拒绝支付。
【法条解读】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先前实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均未对悬赏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效力、行为后果的认定也长期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现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判断悬赏广告是否成立,一般通过以下3个构成要件:一是悬赏人是否以公开方法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作出了意思表示。公开悬赏的方法既包括文字广告,也包括图像、声音广告,不仅包括传统的在广告栏、墙壁、广播、电视,而且包括微博、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二是悬赏人是否明确报酬的给付数量、金额。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如有寻到,必有重谢”。属于报酬给付金额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悬赏广告。三是必须完成指定行为。如寻到爱犬、捡到钱包、送到指定地点等。
本案中,李女士公开张贴寻狗启事,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且报酬明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该悬赏广告应当认定为有效,王某将李女士爱犬送回完成了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应当赋予其报酬请求权。至于如果是打印错误,李女士可以基于与打印店之间的打印服务合同关系主张损失,而不能以此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但是,如果在爱犬找到之前,李女士以公开方式撤销或更改了该悬赏广告,则应按照撤销或更改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针对完成悬赏内容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赋予其两项权利:一是悬赏报酬的请求权。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完成指定的事项后,就享有要求悬赏人支付相应报酬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行为人可以直接向悬赏人行使,如果悬赏人不履行支付义务,行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悬赏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悬赏人在悬赏广告发布后,恶意撤销悬赏,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需要注意,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综上,一旦发布悬赏广告,悬赏人就有义务支付悬赏报酬,悬赏人要切记“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古训。同时,面对悬赏广告,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尽力完成悬赏内容,悬赏报酬,《民法典》来保障。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辛瑞 梁家珲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