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致人损伤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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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画


  

【案例】

  张先生去年买了一只哈士奇狗,甚是喜爱,给它起名“小哈”,每日下班后都带小哈在小区里散步,且多次向邻居夸赞他的哈士奇性格温和且聪明,绝对不会咬人。有一天,张先生发现小哈状态不佳,遂带小哈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为积食,建议多运动。为了让小哈尽快恢复健康,第二天早晨,张先生早早起床带着小哈遛弯,其见小区没有人,为方便小哈运动,即解开了小哈的绳子。哈士奇非常兴奋,一眨眼便不见了。张先生在后面追赶,突然听到不远处传来狗叫声及哭声,路过的王女士被小哈咬伤。经询问得知,王女士见这只哈士奇长得非常漂亮,想跟它合影,因小哈不配合,王女士即用提包砸向小哈,小哈受到惊吓,把王女士咬伤。王女士共计花费医疗费XX元,现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其他损失。张先生认为,因王女士挑逗在先,才被咬伤,其不应当支付医疗费。在本起案例中,张先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和动物行为的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条款。具体责任承担分不同情形:
  第一种: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款,正常情况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如有意挑逗、投打动物等,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故意投打小哈才被咬伤,存在故意行为,可以减轻张先生的责任。
  第二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该条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给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没有遛狗绳,造成他人损害的话,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在小区内遛狗,未系狗绳,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王女士损伤,张先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种: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有过错。一般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等,致人或财产损害。如果第三人存在过错,第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仅包括烈性犬,还包括类似烈性犬等其他凶猛的危险动物。饲养这种烈性动物致人损害,则无论他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志方 李岩

(责编:刘洋、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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