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二维码实施诈骗 法律依法严惩
推广二维码实施诈骗 法律依法严惩
[案情]
2020年4月,古某联合宋某用事先购买的储物箱、衣架、毛绒玩具、玩具水枪等物品,到繁峙县某地做地推(指以免费发放小礼品为诱饵,让群众通过微信朋友圈群发上线提供的含有违法信息的二维码)。
二人向过路群众宣传“微信打广告,免费送礼品”,并用群众微信扫码群发,每单挣20元至29元不等。按照该方式,古某、宋某共通过数百名群众扫码群发违法信息,从中非法获利20363.5元。其中,孟某通过二人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注册后,在网络赌博平台被骗57913.19元。
经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古某、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分析]
随着“黑白相间”二维码的兴起,打车、购物、缴费、转账等事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分分钟完成,方便又快捷。但有不少违法分子通过二维码植入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扣费软件等,再引诱群众扫描盗窃其账户或用其支付宝购物。
本案中,古某、宋某通过地推送礼品方式,诱惑群众在朋友圈转发含有违法信息的二维码实施诈骗,依法应受到法律严惩。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见“码”就扫,要对二维码的来源进行判定;一些发布在来路不明网站上的二维码最好不要扫描,更不要点开链接或下载安装。在用支付宝或微信收支款项时要看清楚,分清“收款码”“付款码”,付款码不要轻易让他人获得。二维码支付要选择公认安全的客户端。提高在线支付安全级别,手机中安装防病毒安全软件等相应防护程序。
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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