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自助行为”无需担责
合理“自助行为”无需担责
海鸥画
【案例】
小张夫妇经营一家烧烤店。2019年,小王一行人到店就餐后,各自起身离开,并未付账。情急之下,小张追上最后走的小王要求付账,小王却以并非自己请客为由拒绝付账并准备强行离开。小张夫妇一边拖住小王,一边报警,双方拉扯过程中,小王因急于离开不慎摔伤,后送医诊断为掌骨骨折。数日后,小王将小张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上万元。
【法条解读】
小张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于造成小王受伤的结果是否需要担责?小王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上述案例中这些争议问题的背后,其实事关“自助行为”制度。
“自助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虽然公民对他人财产和自由进行限制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之前已经存在将“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尝试和探索,如:遇吃霸王餐、交通事故后一方要逃逸、发现小偷等情形时,权利人采取一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财产的行为。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我国并未对“自助行为”有过明确规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夫妇实施阻拦拉扯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伤害小王的主观意图。不对小王阻拦,则以后就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且其采取阻止小王离开手段的同时,亦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请求处置。从小张夫妇行为的前提要件、目的要件、时机要件、方式要件等分析,其行为系属“自助行为”性质。而且小张夫妇的拉扯阻止行为并未超出“自助行为”的必要限度,所以最终判令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一般来说,民事“自助行为”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必须要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第二,必须要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有事实“自助行为”的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四,所实施的“自助行为”必须是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且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明确了“自助行为”的适用及限制,是法律对“自助行为”的一种明确肯定。不仅扩展了长期以来的自力救济制度,并与作为自力救济行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协调,而且其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也是对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同时,还能避免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一些合理行为,反被苛以侵权责任的情况发生,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瑞 李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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