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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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读者咨询: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一直一个人生活。现在85岁了,子女都在国外,一直由一个保姆伺候。保姆身世贫寒,无住房。为了感谢保姆多年的悉心照料,想在自己去世后给她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保姆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不愉快。不知应该怎么办?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表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上述读者如果想在去世后给保姆提供居所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保姆。这种产权赠予的方式往往让子女难以接受,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子女反对,容易引起直系亲属之间矛盾。
  而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上述读者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保姆的有生之年为限。
  如此一来,在老人去世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照顾老人的保姆设立居住权的义务。
  保姆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老人的子女需要保证保姆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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