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管理人应承担相应义务
公共道路管理人应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2021年1月11日5时许,韩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公路上行驶时,撞到路面散落的石头上,造成韩某某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韩某某受伤当日在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2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另据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接警证明载明,“经调查附近监控,2021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掉落石块,多方调查未查到货车。”那么,因货车遗撒妨碍通行的石块造成韩某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条解析】
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健康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A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公路养护机构,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车辆行驶的安全是其法定职责。
引起韩某某事故发生的公路上小石头系货车上所掉落,虽该货车未查找到,但因货车掉落小石头的路段属A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如A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则应当对韩某某因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责任划分,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但其主观意识疏忽撞到小石头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石头的遗撒者亦应相应承担责任,但调查不到石头遗撒者,A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也应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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