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亮点解读
以公开促公正 以听证促公信
《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亮点解读
以公开促公正 以听证促公信
日前,省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出台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听证案件的适用范围,优化听证程序设置,规范办理流程。制定《实施细则》是省检察院“蹚出转型发展新路、整体工作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的重要举措,将有力地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统一规范开展。
据悉,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组织公开听证457场次。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促公信的重要举措。
我省《实施细则》有什么特色呢?我省《实施细则》在听证具体案件类型的把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的职权,审批流程,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的确定和邀请,听证会的筹备、组织、宣传,检察院各部门间的协作、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权责清晰,规程明确,实操性更强。
我省《实施细则》也有不少创新和突破。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哪些案件应当听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二是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并规定了听证员随机抽选与根据案件需要指定选取相结合的选取规则;三是设置了简易听证程序;四是建立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
哪些案件是应当听证的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检察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是“可以”召开听证会。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做到“应听尽听”,我省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提高听证案件的刚性要求。因此,《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用4个条款细化了听证案件范围,其中,第六、七、八条分别对刑事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听证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某种案件必须听证,在确定案件类型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定,要求“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既明确了“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也适度保留了一定的选择权。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省、市两级检察院设立听证员库,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可以设立听证员库。除了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可以纳入听证员库,为了更好地体现听证员对案件评议的有效参与,提高评议意见的参考价值,还规定听证员库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以及特定领域专家、学者等。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对基层院建立听证员库作了弹性规定,规定了“本院听证员库缺少某一领域相关专家的,可报请上一级院在其本级听证员库中选取,或者报省院协调其他市级院调配解决。”
考虑到实践中有些案件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专业性较强、不需要大范围公开听证等情况,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又能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方面的意见,达到听证的目的,我省《实施细则》创新性地规定了简易听证程序,作为常规听证形式的补充。简易听证程序可以不邀请听证员,除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外,仅邀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其他机关办案人员、羁押场所管教民警、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向听证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简易程序一般由承办(主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并可适当简化听证流程。
建立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的,除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外,还应当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的监督意见和对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本报记者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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