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重新入职同一单位是否应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重新入职同一单位是否应重新约定试用期
太原徐女士:2018年3月,我应聘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试用期为2个月。2019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我离职进入另一家公司工作。2021年1月,我再次应聘原甲公司的行政管理岗,甲公司提出,由于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请问,我是否需要和甲公司重新约定试用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刘勇壮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您在甲公司离职一年后重新应聘入职,且工作岗位性质和内容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你再次约定试用期,不违背劳动法和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职工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一方面可以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录用者有时间了解工作内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中司法观点,“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单位招用,有可能职责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概不能约定试用期,似乎显示得有些不合理,故对这条规定应当从其立法原意入手理解……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同时,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以上规定都强调了一个意思,那就是劳动岗位若无改变,不应再约定试用期。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时,上述规定并未变化。
而目前,您在甲公司重新应聘入职后的行政管理岗位与财务工作不属于同一岗位或可能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即,两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内容,已经发生变化,甲公司要与你重新约定试用期,并不违背立法原意。
当然,签约是双方的事情,用人单位也有和你协商的义务,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形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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