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恢复”规则
增加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恢复”规则
海鸥画
【案例】
A公司是某网站的运营主体,小羽是知名作家。小羽认为小正在某网站上发布的作品涉嫌抄袭其成名作,侵害其著作权,遂委托律所向A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作品和链接。A公司收到律师函之后删除了作品。但是小正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遂以真实身份实名向A公司发出通知,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并向A公司提供《作品登记证书》等初步证据材料,A公司则将小正提供的材料转通知给小羽,然而小羽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现小正要求A公司恢复其作品链接。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具体到本案中,小羽以小正在某网站上发布的作品涉嫌抄袭,内容、情节、人物性格甚至故事发展都高度雷同,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要求A公司删除作品,依据《民法典》生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小正并没有其他救济方式,一般来讲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生效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生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小正在收到A公司转送的小羽律师函后,可以立刻以实名方式向A公司送达自己的《作品登记证书》,从而证明小正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若小羽在收到A公司转送的小正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既没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立案通知书》,也没有积极向A公司告知诉讼过程的,A公司即可恢复小正作品的链接并允许小正继续在该网站连载。
由此可见,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吸收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恢复程序,并基于权利平等的原则,赋予了网络用户抗辩权,允许其自证清白。
同时,相较于原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转通知与反通知、等待期,将《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规定的相关制度适用至网络侵害的所有权利类型并对声明内容进行了完善,体现了对网络用户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减少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带来的消极影响,将维护权利的最终责任移交给公权力机关,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承担的责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阴秀王、贾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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