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标识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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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1日消息 1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据《管理办法》,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四点基本条件:一是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二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是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是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制定了规定。规定称,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规定要求,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定还指出,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

(标准组合。图源自商务部网站)

(责编:董春萍、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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