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9月1日施行
《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9月1日施行
山西日报记者张谦报道:8月13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发布。该条例于2020年6月30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晋中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优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范。条例强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责任,并对相关部门提出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同时,还对学校用地管理及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工作法治保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除了对政府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刚性要求外,还重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配建幼儿园的责任和程序要求。其中,对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规模要求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对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即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对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为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条例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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