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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养犬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19年10月16日07:01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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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曹婷婷)10月14日,记者获悉,《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管理费100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同时,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此外,犬只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要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条例》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34种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包括工作用犬、猎犬、梗犬、非运动犬等类别,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此外,《条例》规定:养犬人一旦违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50元至3000元罚款,甚至没收犬只。其中,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元罚款;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当场处50元罚款;违反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规定3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3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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