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涉及中长期电煤合同企业需使用统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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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山西省能源局2023年山西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工作安排,山西所有涉及中长期电煤合同的企业,均需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煤炭企业不得通过提高运费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中,供应方包括省内在产全部煤矿企业;需求方包括省内全部发电、供热企业,省外发电企业由省内供应方按照任务量自主选择。省内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量必须100%签订中长期合同。
  所有涉及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独立供热企业,均需在2022年11月10日前,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并在交易中心电商平台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
  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在价格方面,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
  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张磊

(责编: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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