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3月20日起施行
鼓励签发机构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3月20日起施行
鼓励签发机构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晨报讯(记者 田勇)2月24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消息: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明确,鼓励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增加人脸识别设施,在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时对申请人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办法》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鼓励各地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增加人脸识别设施,在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时对申请人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送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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