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施行 山西立法整治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设立最低消费额
3月起施行 山西立法整治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设立最低消费额
“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餐饮浪费是积久形成的社会陋习,与中华民族崇尚节俭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
1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每年1月为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自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称,制定该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以良法保障社会善治的迫切要求;制定该法规,是强化弘德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转化为法规规范的迫切要求;制定该法规,是杜绝餐饮浪费、确保国家和我省粮食安全的迫切要求。
“正是基于以上三方面考虑,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这部规定。”李福明称,依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就是要促使餐饮消费回归理性消费的正途;依法监管餐饮浪费,就是要给肆意浪费行为戴上 “金箍”。从长远看,法治将为涵养节俭品质、塑造朴素美德提供助力。
《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不分章节,共26条,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餐饮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义务,建立了预防制止餐饮浪费的长效机制,并将宣传教育引导贯穿全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各类饭店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餐饮浪费现象,可以说,这也是我们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主战场”。在这部法规中,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对此,《规定》提出,要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在菜单上标注餐品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饮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成斌表示,“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以问题为导向,以可操作性为抓手,注重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围绕治理餐饮服务浪费现象,着眼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细化地规定,在形成一个完整监管闭环的同时,进一步消除了餐饮服务领域的浪费死角和空白,确保所设定的条款‘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本报记者 赵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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